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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律师父女律师网 - 部分刑事司法观点(精粹):刑事案件的审判结果(3)

部分刑事司法观点(精粹):刑事案件的审判结果(3)

24、贩卖毒品罪:既不是贩毒犯意的提起者,也不是出资者和毒品的所有者,在购买毒品的犯罪过程中起的是次要和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对于毒品共同犯罪应当区分主犯和从犯。无法区分的,要根据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罪责大小确定刑罚。

       受他人雇佣而运输毒品,且不能认定其事先明知毒品,而是在运输过程中才意识到是毒品的,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贩卖海洛因数量大,但海洛因含量较低的,在处刑时应酌情考虑。

 

25、运输毒品罪:受他人雇佣而运输毒品,且不能认定其事先明知毒品,而是在运输过程中才意识到是毒品的,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26、不动产可以成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欺骗手段非法占有公有房屋的行为,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27、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在侵犯的客体、客观行为、主观目的及犯罪主体上都存在差异

       贪污罪是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而挪用公款罪则是以非法使用公款为目的。两罪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是否实施了侵吞公款的行为。

 

28、截留本单位利润款的贪污行为与收受回扣的受贿行为的区分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属于本公司应得的利润据为己有的,构成贪污罪。

 

29、租赁国有企业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盗卖国有资产行为的定性

       租赁国有企业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盗卖国有财产并私分的行为,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30、“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在国有企业担任出纳员,后正式转为国家干部,按干部管理使用,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构成贪污罪,且其贪污公款用于赌博嫖娼等活动并于案发后畏罪潜逃,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

 

31、不具有身份的人参与身份犯共同犯罪的行为定性

       既非国家工作人员也非集体企业工作人员的行为人,勾结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及集体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购贷款及其他公款,分别构成贪污罪、职务侵占罪。以侵犯财产为目的的共同故意犯罪中,不排除个别行为人不参与分赃的情形。

 

32、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共同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难以区分主从犯的,可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33、挪用公款罪: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没有谋取个人利益的,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34、受贿罪有悔罪立功表现的处理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给予的巨额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若其确有悔罪立功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35、受贿罪:共同受贿人因分工不同,即使款项未由被告人经手收受和保管,不影响对其受贿犯罪的认定

 

36、收受贿赂但未为他人谋取实际利益的,应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385条第1款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仍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其财物的,虽尚未为他人谋取实际利益,其行为亦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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