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资格证号: A20093101152889
执业证号: 13101201010800653
华东政法大学本科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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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传龙律师的法律宗旨是:一旦接受委托,即全力以赴,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客户的委托,事情无论大小,收费无论多少,均关系客户的身家性命,均需代理律师全身心投入工作,竭尽全力办好案子。茅传龙律师认为:只有毫不松懈地为客户服务,才是法律服务的灵魂所在,高度的责任感和精湛的法律服务水平是律师的立足根本。
律师资格证号: A20083101153827
执业证号: 13101201011209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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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嘉胤律师始终从客户角度出发,向客户提供高效可靠的法律服务及解决方案,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获得众多客户的好评。
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2、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3、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5、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
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7、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经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8、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9、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拘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10、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11、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12、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