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资格证号: A20093101152889
执业证号: 13101201010800653
华东政法大学本科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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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传龙律师的法律宗旨是:一旦接受委托,即全力以赴,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客户的委托,事情无论大小,收费无论多少,均关系客户的身家性命,均需代理律师全身心投入工作,竭尽全力办好案子。茅传龙律师认为:只有毫不松懈地为客户服务,才是法律服务的灵魂所在,高度的责任感和精湛的法律服务水平是律师的立足根本。
律师资格证号: A20083101153827
执业证号: 13101201011209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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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嘉胤律师始终从客户角度出发,向客户提供高效可靠的法律服务及解决方案,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获得众多客户的好评。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走私刑法第151条、第152条、第347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行为。
根据立案标准以及“两高”、海关总署2002年7月8日《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或者推定行为人具有走私故意:(1)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2)用特制的设备或者运输工具走私货物、物品的;(3)未经海关同意,在非设关的码头、海(河)岸、陆路边境等地点,运输(驳载)、收购或者贩卖非法进出境货物、物品的;(4)提供虚假的合同、发票、证明等商业单证委托他人办理通关手续的;(5)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出)口的应缴税额委托他人代理进(出)口业务的;(6)曾因同一种走私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7)其他有证据证明的情形。行为人误以为是普通货物、物品而走私,但客观上走私了其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只能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