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茅传龙律师茅嘉胤律师刑事案例侦查阶段刑法解释审查起诉司法观点关于我们联系方式

律师资格证号: A20093101152889

执业证号: 13101201010800653

华东政法大学本科毕业

邮箱:maolongguanfa@163.com

手机:13003213654

茅传龙律师的法律宗旨是:一旦接受委托,即全力以赴,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客户的委托,事情无论大小,收费无论多少,均关系客户的身家性命,均需代理律师全身心投入工作,竭尽全力办好案子。茅传龙律师认为:只有毫不松懈地为客户服务,才是法律服务的灵魂所在,高度的责任感和精湛的法律服务水平是律师的立足根本。

查看茅传龙律师详细介绍

律师资格证号: A20083101153827

执业证号: 13101201011209239

邮箱:maojiayin@yeah.net

手机:13817141325

茅嘉胤律师始终从客户角度出发,向客户提供高效可靠的法律服务及解决方案,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获得众多客户的好评。

查看茅嘉胤律师详细介绍

茅律师父女律师网 - 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是诈骗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刑法规定本罪,是为了保护市场秩序与对方当事人的财产。

       正确处理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关系。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成为认定合同诈骗罪的一个关键问题。在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时,首先要考察行为人是否采取了刑法所规定的欺诈手段。凡是使用刑法所规定的欺骗手段的,原则上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次要综合考虑其他情节,包括行为前、行为过程中以及行为后的各种情节。所应注意的是,刑法规定合同诈骗罪的行为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的,因此,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了非法占有目的,进而实施诈骗行为,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反之,在签订合同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在履行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而放弃非法占有目的,积极履行全部合同义务的,不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茅传龙律师  |  茅嘉胤律师  |  刑事辩护  |  房地产  |  联系方式

茅传龙律师资格证号:A20093101152889,执业证号:13101201010800653,邮箱:maolongguanfa@163.com,手机:13003213654

茅嘉胤律师资格证号:A20083101153827,执业证号:13101201011209239,邮箱:maojiayin@yeah.net,手机:13817141325

沪ICP备2022018934号-1